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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竹刑”,“竹刑”才被执政者认可,成为官方的法律。“竹刑”较之“铸刑书”而言,具有携带方便和流传广等特点,因而在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晋国在“铸刑鼎”活动之前已多次制定和修改过法律,如晋文公时期就曾制定过“被庐之法”,晋景公时曾修改过晋国之法。虽然晋国此时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但却都还没有公之于众。

公元前513年,在晋国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官方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左传》记载:“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即赵鞅等人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除郑国、晋国外,楚国也曾两次制定法律,分别是楚文王时制定的仆区之法和楚庄王时的茆门法。此外,楚国还设有《将遁之法》:楚发兵相成,而将遁者诛。不及诛而死,“乃有桐棺三寸,加斧质其上,以殉于国”。

除此以外,宋国也进行了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刑器械”,另外一些诸侯国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也都相应地公布了一些成文法。

春秋时期,由不成文法转变为成文法,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终结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得以公之于众;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使新兴阶层的利益得到保障,从而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前进步伐。再次,成文法公布后,礼制被法制所取代,这为后来法家立法打下了基础;最后,成文法的出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微言大义,《春秋》说了什么

《春秋》被誉为中国最早的编年体史书,被列为儒家的重要典籍。《春秋》主要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间的鲁国的历史,因而《春秋》这本书就是鲁国的编年史。《春秋》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名字《麟经》,《春秋》写作手法上词语简练,对历史事件的描写上言简意赅,全书共一万八千余字。

由于《春秋》语言精练的特点,便出现了对它进行诠释的作品,被称为“传”。最为著名的就是“春秋三传”,《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和《春秋毂梁传》。

《春秋公羊传》是公羊高所著,《春秋谷梁传》是谷梁赤所著,这两本书都是在西汉初年写成。这两本书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力图阐述孔子的“微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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