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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棣看来,凡是在战斗中不怕死、敢打敢拼就是值得嘉奖的有功之人,而这些表现优异却没机会“当先”的将士,应该算是次功。

理论上来说,朱棣最初设置的三等战功很合理,可是记功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因为人是没有上帝视角的,谁也做不到如实的记录明军将士的表现。

就如争先冲锋,将领是否真的冲锋了,实际上只是负责报功的主官一句话的事。

无法监督自然会滋生**,所以朱高煦推行新兵制时,每个军级作战单位皆除了设置军法司,还设置了抚宣司。

凡是队级作战单位,皆设有两名军法官,平时维护军法纪律,战时负责统计战功、督战及记录本队士卒伤亡等事宜。

此外,副队长的职责之一,也包含记录本队士卒伤亡及立功情况。

抚宣司负责各军士卒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作风,还有辖区内哨及以下各级军事作战单位的武官评品、选授及兵马名帐、调遣之政令。

屯级作战单位开始就设有抚宣官,其职责之一就是监督与抽查各队军法官是否履行具体的职责。

若有副队长贪功,那么士兵可以找军法官告状。

军法官是自成体系,与队长平级,比副队长还高一级,双方更没有上下级关系。

处理违法乱纪的军官及士兵,是体现军法官办事能力的一种形式。

因此,军法官勾结基层军官贪墨士兵军功的情况,在新兵制下几乎没有。

就算有,士兵还可以匿名或实名到军部军法司举报。

军法司有人专门负责处理士兵的举报事件,一旦核实,皆会从重处罚。

如此一来,在军法官、副队长、抚宣官的三重保障下,明军对战功的统计就更加合理与贴合实际情况。

言归正传。

按朱高煦颁布的《大明军功令》规定,新兵制下的战功制度分为五等,奇功为上,准奇功次之,头功再次之,最后是次功、勤功。

所谓准奇功,顾名思义,即战功接近奇功,但还差一点点。

奇功、准奇功、头功、次功主要是针对领兵将领的战功评定。

立下奇功者,有爵的爵位连升三等,无爵的封乡侯,军衔连升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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