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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5分钟。再由商店经小道,过吊桥至案发现场的草地被践踏之处,则花费了30分钟。最后由现场回到“春秋山庄”的时间为32分钟。“春秋山庄”附近于案发当时正在修路而不易行走,因此,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可能更长。也就是说,未觉疲惫的我行走这一路段已花费87分钟。我行走此一路段时,途上未曾停过,至现场时也未有过片刻休息。ωωw.
基上所述,被告在前后约8分钟时间内犯案,应属不可能。
依前面调查材料所述,被告前往商店购买食品时,曾经在车站前遇见被害者贺杉,乃以花言巧语将之诱至现场。然而,一名成年女性遇到陌生男子的搭讪而唯唯诺诺地于入暮时分跟随他到荒凉的野外,此事可能吗?前面调查材料以被害者贺杉向来为赚钱而人尽可夫的行为为理由,推定其与被告相偕现场乃为自然之事,而我所持见解却与此完全相反。被告只是旅馆一名工友,衣着寒酸而绝不像富裕之人。此外,被害者以其职业经验,对选择男性应该具有眼光,被告虽然以花言巧语诱惑,但被害者会轻易为之所动吗?听到要去天暗后的野外荒凉处时,被害者会不曾察觉危险而与之一起走过吊桥吗?调查材料上只见“使用花言巧语”一词,却不知其确切内容如何。被害者为在酒吧间工作的女服务员,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对男性的了解格外透彻,岂有轻易上钩之理?此外,被害者的手提皮包迄今下落不明。被害者挂在脖颈上的银项链已如前述,除非手提皮包在被告身边,或由被告藏匿处发现,否则无理由将被告视为真凶。
依据以上论点,我推测事实如下。被害者贺杉于24日下午6点10分搭乘开自南山市的公交车在红叶谷站下车后,曾经在车站前徘徊,等待搭乘下一班公交车前来的某一男性。下一班公交车约抵达时间为6点40分。这男性搭乘该班公交车,被害者与其相偕经小道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在时间上能完全吻合。被害者在钟表店前掉落银项链也是完全可能的。倘若该男性是被害者的情人,一对情侣为寻觅卿卿我我之地而相偕走入山林之中也是常有的事,其心理不难了解。
这样看来,被害者除手脚部分有些微擦伤外,别无受伤一事乃属正常。因为发生于两人之间的是巫山云雨式的**。而该男性之血型有可能为如前述之ab型或b型。
但是,被害者为什么于事后掉落河中而溺毙呢?这一点可以推测为这对情侣在情意绵绵后发生争执,怒火攻心的男子在失去理性的情形之下,将被害者一把推进河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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