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章 教坊制度!赎刑制度!(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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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铜等值钱事务,进行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
而这一制度,创设于夏朝,东汉时成为定制,至唐朝趋于完备,并为以后各王朝所承用,直至清末修律时赎刑制度才被取消。
在唐朝,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四种。
第一,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
第二,特殊身份的人。
特指那些官员的直系家属,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
第三,特定过失犯。
唐律中规定对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无犯意的某些行为失误可以适用赎刑。
《唐律疏议》“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第四,疑罪情形。
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定案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适用赎刑制度。HTtρs://Μ.Ъīqiκυ.ΠEt
当然,十恶之内,并不包括其中。
(ps:十恶之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对于其他三种情况,说实话,李杰是没有意见的,毕竟都还说的过去。
但是这第二种,李杰可就不同意了。
这完全就是坑人坑几,坑国家啊!
什么叫做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
也就是说,权贵之人,包括他们的直系亲属,只要不犯十恶之罪,只要不犯流放之罪,只要不是故意杀人,那都是没事儿的。
就比如,《唐律》第三百三十九条:“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这特么不是扯犊子嘛?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唐,有权有势的那些人,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还是法律允许的。
那普通百姓怎么办?
告状?李清瞳一家,就是最好的明证!
当然,也不是没有成功的,但是更多的,却是如李清瞳一家一样,甚至就连去帮她的张峰,都差点死在了大牢里。
当初,要不是自己的身份原因,恐怕就连自己也会搭进去。
这才是唐朝律法的现状。
从《唐律》到它的进阶版《唐律疏议》,尽管它们对普通老百姓,比之很多朝代都要好,但是……充斥其中的特权律法,却也是数不胜数。
这一点,也是李清瞳那次事件之后,李杰在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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